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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题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3-10-20   点击:595次

  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2017年以来,云南省财政厅累计下达专项资金16.86亿元,支持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增信分险,引入更多金融活水实现精准滴灌,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截至2023年8月末,全省26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超过108.88亿元,在保余额超过516.7亿元,初步形成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了多层次、多维度、多类型的融资渠道。


一、构建“一个体系”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认真梳理由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情况,以及相关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情况,审核确定我省第一批26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督促26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含)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良好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同时,充分发挥省融资担保公司龙头作用,通过丰富担保产品、免除担保措施、降低担保费率,发挥“信用放大器”功能,实现担保业务全省129个县(市、区)全覆盖。


二、发挥“两个作用”


  一是财政资金激励作用。牵头研究制定《云南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监管业务补助、资本金补充等四个方面,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建立合理分险机制,凝聚担保机构合力。


  二是绩效评价约束作用。牵头研究制定《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获得地方政府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


三、建立“三个机制”


  一是名单动态管理机制。牵头研究制定《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动态管理实施细则》,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能进能出、动态调整”的原则,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开展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获得省级财政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等资金支持的重要因素。


  二是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按规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存在的十二种情形,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推动建立“敢担、愿担、能担”机制。


  三是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加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不断增强资本实力和业务拓展能力,聚力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大支小支农贷款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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